医疗废物处置有了规矩
今后有遗弃、抛洒和不按规定运输、处置医疗废物的可要当心了,因为一旦被发现,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。《张家港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从今天起正式开始实施。
医疗废物是指列入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中的感染性废物、病理性废物、损伤性废物、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。它一旦被遗弃、抛洒或者不按规定运输、处置,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,危害人体健康。
新出台的《张家港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规定,医疗废物的处理,应该坚持预防污染、统一收集、集中处置、有偿服务的原则,争取实现无害化。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(以下简称产废单位)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(以下简称处置单位)要签订收运、处置协议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从而采取有效措施,严防医疗废物流失、泄漏、扩散。
产废单位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、数量和去向,同时设专(兼)职人员进行管理,负责医疗废物的登记、交接及容器、场所消毒等工作,建立、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,建立医疗废物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;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标准包装物分类收集,并分置于周转箱(桶)内,交医疗废物暂贮中心待收运。 医疗废物必须由确定的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。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,收运车辆必须使用全密封式专用车,直接到医疗废物暂贮中心进行收集,收集周期不得超过2天,医疗废物在运输途中不得散落或者泄露;在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,禁止与其他垃圾混放,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、堆放医疗废物;禁止转让、买卖医疗废物。
市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、运送、贮存、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疾病防治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(王志向)
|